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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临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资料:监护

2020-01-14 14:30:55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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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监护制度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规考点。特别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对于监护制度的部分知识有所修改,所以作为一个新法亮点,自然也就成为了要重点掌握的部分。下面就监护制度的内容与大家一起探讨,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这部分的知识点有一个更加清晰的把握。

一、监护的概念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由此可知,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

二、监护的情形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①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在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不因离异或者分居而发生变动。第二,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

②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姐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那么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监护人是有顺序的;第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同意,这是新增。

(2)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在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监护人是有顺序的;第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同意,这是新增;第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不同的。

2.指定监护

(1)指定监护的概念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争抢或者推诿),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2)指定监护的机关

①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

②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注意:这部分是民法总则较之民法通则的修改点: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是新增。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里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遗嘱监护的主体仅限:父母,且父母须担任监护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意义就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父母是最会为孩子考虑的,所以必须得是父母的遗嘱,这部分也是新增考点,大家要注意把握。

4.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5.成年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也是民法总则的新增,为了适应我国“老龄化速度”,有“未雨绸缪”的意思在里面,大家要注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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