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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模拟题(4.12)

2020-04-19 15:39:45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20会计职称考试紧张备考中,为大家能更好备考会计职称考试,临沂中公教育整理:2020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模拟题(4.12)。临沂中公教育为备考会计师资格证考试的考生准备:会计师资格正考试备考资料、会计师资格考试试题等内容,希望我们的努力会让你的会计师考试之路更容易!


1.(多选题)

下列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合伙企业财产

B.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

C.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D.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多选题)

王老七和广坤出资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王老七为有限合伙人,广坤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1月1日该合伙企业欠甲银行10万元,2016年5月1日赵四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该合伙企业,同年9月10日刘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该合伙企业,10月1日王老七退伙。则对于该合伙企业欠甲银行的10万元债务各个合伙人的承担方式表述正确的有(  )。

A. 王老七对该笔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B. 广坤对该笔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 赵四对该笔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 刘能对该笔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多选题)

在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清算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

B. 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缴纳所欠税款

C.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D.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4.(多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C.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D.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5.(多选题)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

A.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B. 警察

C. 在校大学生

D.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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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ABC

题目详解: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选项D错误。

考查点: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AC

题目详解:

(1)选项A: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P113);(2)选项B: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P91);(3)选项C: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P113);(4)选项D: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查点: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3.BCD

题目详解:

(1)选项A: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P114)。(2)选项BC: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3)选项D: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考查点: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4.CD

题目详解:

(1)选项A: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P91);(2)选项B: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考查点: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5.ABD

题目详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考查点: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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