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取证

首页 > 会计取证 > 阅读资料 >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财产继承

2020-04-21 16:01:51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20会计职称考试紧张备考中,为帮助大家能更好备考会计职称考试,临沂中公教育整理: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财产继承。临沂中公教育为备考会计师资格证考试的考生准备:会计师资格正考试备考资料、会计师资格考试试题等内容,希望我们的努力会让你的会计师考试之路更容易!


临沂会计考试信息网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财产继承

(1)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执行合伙事务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相关内容推荐:

2020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资料汇总

2020初中高级会计考试模拟题汇总

更多会计初,中,高级资格证考试资讯,关注临沂中公教育网站(linyi.offcn.com)或者微信公众号(linyizhonggong)。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备考公开课
山东公职类备考公开课
点击查看

会计取证<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