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临沂事业单位考试资料: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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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一直是重要的部门法。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刑罚的具体运用相对比较重要,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学习下其中的知识点之一—假释。关于假释,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假释,其次是假释的适用情形和条件,以及最后假释的法律后果等等。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四、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假释期间的限制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六、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七、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例题分析:
1.张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入狱后,张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张某应如何处理?
A.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B.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C.不可以减刑,但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1.【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案中,张某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绑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属于暴力犯罪,且刑期超过10年,不得假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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