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临沂事业单位考试资料: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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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他人提供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在公职考试中,无因管理属于较为重要考察知识点,接下来由中公教育资深专家给大家带来无因管理的知识讲解。
【单选】养殖场贾某在市场上卖鸡蛋,突闻其妻心脏病复发,急忙离去,相邻菜贩陈某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贾某每斤高出2元的价格卖出鸡蛋100斤,并将多卖的2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陈某因家有急事将余下的100斤鸡蛋以比贾某每斤低于3元的价格卖出。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陈某可以要求贾某支付一定的报酬
B.陈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C.陈某低价销售的100斤鸡蛋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收取多卖的200元构成了不当得利
【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本题中陈某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贾某的利益为其管理事务构成无因管理,故选项B正确。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产生了以下两种债务:①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②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必要损失。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属于自愿为本人管理事务,因此本人可以拒绝支付管理费,故选项A错误。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自己没有谨慎管理,从而造成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的,应付损害赔偿义务。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为了维护被管理人的利益而管理事务,本题中陈某以低于3元的价格卖鸡蛋,很显然已经损害到贾某的利益,属管理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也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陈某因高出2元的价格售卖鸡蛋而多出的200元,应该属于贾某该获得利益,陈某并没有取得利益的依据,因此不能归陈某所有,属于不当得利,故选项D正确。该题属于选非题,因此正确答案选A。
中公教育点评: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它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需要学员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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