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临沂事业单位考试资料:利用网络虚假售卖口罩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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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无情人有情,正当全国人民一起共同抗疫的时候,却总是那么一些害群之马,不仅不和全国人民站在统一的抗疫战线上,还要趁机发国难财,各种骗局层出不穷。疫情期间,各地由于口罩和防护服的需求陡增,不少人选择利用网上、微信等方式抢购,一些不法分子就趁机在网上谎称有大量口罩、防护服、酒精等物品,要求被害人先行支付全部货款或订金,再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者直接拉黑,致使被害人财产受损。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虚假销售口罩的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呢,我们来通过案例来分析。
2020年2月4日至8日,28岁的张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其有口罩销售。被害人王某等人看见后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共计5908元,用于购买口罩。张某在收到转账的钱款后,先后将各被害人的微信及联系方式删除。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并对被告人张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扣押。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口罩)的名义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8岁的张某以非法占有其他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利用欺诈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张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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