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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临沂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侵权责任之产品责任

临沂中公教育 2021-01-19 16:46:18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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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临沂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侵权责任之产品责任

【试题】单选: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答案】本题答案选A。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责任。题干描述李某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李某与商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甲商场作为卖方有相应的义务,需对其产品电热壶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果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甲可以请求违约责任。题目中又提到李某在使用时因电热壶漏电导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李某和甲商场又形成了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伤害的产品侵权关系。对于销售者甲商场而言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即加害给付)。李某也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李某主张违约责任,可要求商场赔偿100元损失;如李某主张侵权责任,可要求商场赔偿500元损失。故B、C项错误,不当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可知,消费者李某可以选择向销售者甲商场主张,也可以选择向生产者乙厂主张,但是不得同时起诉甲商场和乙厂。如果李某选择向甲商场主张既可选择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由于生产者乙厂与李某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李某如果直接选择向生产者乙厂主张,只能要求乙厂承担侵权责任即500元的损失。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知识深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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