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社区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丧失继承权情形详解
临沂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内容多为公基基础知识,为方便备考社区招聘考试的小伙伴更好备考,小编特整理:临沂社区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丧失继承权情形详解。临沂中公教育为大家提供招聘考试公告、报考指导等信息。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2021年1月1日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正式生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因它的重要地位及重要意义决定着《民法典》相较于旧民法的变化将会在社区工作者及公考中受到命题者的青睐。今日特带领大家一起来解读,《民法典》中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变化亮点,以及遇到该类题目该如何去把握对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考点:不包括过失致被害人死亡。)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考点:主观上必须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满足该规定。比如,二强为了泄愤而杀害其兄,二强并不丧失对其父或母的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考点:遗弃被继承人不要求情节严重,虐待被继承人要求情节严重。如何认定虐待情节严重呢?答: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考点:篡改遗嘱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呢?答: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相较于已失效的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新《民法典》增加了第五款情形及相关内容。
对于该法条的考察,最易以案例的形式命题。比如例题下列行为中,导致丧失继承权的是:
A.赵某为尽快继承遗产杀死自己的亲生父亲
B.李某故意篡改遗嘱内容为全部遗产由其独自继承
C.王某常年虐待自己的亲生父亲
D.为争夺遗产刘某杀害自己的亲妹妹
【答案】ACD。解析:B项并未表述出篡改遗嘱情节严重,所以不当选。ACD均满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