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社区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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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帮各位考生梳理一下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问题,以便可以帮考生在考试中节约时间快速找出答案选项。行政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民告官”。告官当然要知道告哪个官,这便是我们这里所讲的行政诉讼里的被告。在此点考察当中,经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例如:
乙被甲实施殴打行为,县公安局以此为由对甲作出罚款500元。后甲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改变原行政行为,认为应当罚300元。甲还是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应该是被告?
A.县公安局 B.市公安局
C.乙 D.县政府
在做此案例时,我们不妨先在脑中回顾其考查点。这道题考的是对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以后,行政相对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依然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应当是谁。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知,此题甲应当以复议机关,也就是市公安局为被告。故此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在法律考试中,根据《行政诉讼法》,常考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里,可将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此种情况最为简单,通俗一点来说,行政行为是谁做的就告谁。例如,县公安局对甲作出500元罚款,甲不服提起诉讼,被告直接就为县公安局。
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上例中,甲去找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仍然维持500元罚款,此时甲不服,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作为共同被告。
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此种情况上文已分析。
四、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此种情况通俗一点说,即不服谁就告谁。例如,上例中,甲去找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间不作为。若甲不服500元罚款,告县公安局;若甲不服的是市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告市公安局。
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共同对甲违法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5千的处罚,此时若甲不服,诉至法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此点大家应着重注意。例如,卫生局委托村委会收取计划生育的费用,现收至甲家,甲不服,诉至法院,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也就是卫生局为被告。
希望通过以上梳理,能够帮助大家掌握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问题。祝愿各位考生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