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各市属高校:
现将《临沂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部门: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临沂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党委组织部门是同级党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团所属事业单位;公安、司法所属事业单位;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同级政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开招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未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
第七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资格条件;
(四)考试;
(五)考察和体检;
(六)公示和备案;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招聘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九条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核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岗位数量及空缺情况;
(二)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数;
(三)招聘工作组织;
(四)招聘时间安排;
(五)招聘方式;
(六)招聘工作纪律及咨询、监督电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聘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与岗位需要无关的限制性条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扩大事业单位专项招聘范围。
招聘岗位专业条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原则上按类确定专业要求。专业名称参考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准确规范表述。
第十一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县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县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经核准备案后,应当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相关网站发布,同时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网站发布。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情况,招聘岗位、人数,应聘资格条件,报名方法、招聘方式、时间安排、考试、考察和体检等相关要求或信息,咨询、监督电话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发布长期招聘公告,长期招聘公告应当明确有效期限。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需实行现场报名的,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并在同一范围发布补充公告,视情延长报名时间。
第三章 审查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其原因。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招聘公告确定的资格条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实施网上报名的,可在资格复审阶段查看原件。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即取消应聘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须形成有效竞争,原则上按照岗位招聘计划的3倍确定开考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或取消招聘岗位。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确实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经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不设或降低开考比例。
第四章 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试题命制、试卷印刷、试卷运转、考试组织、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重点环节。
第二十一条 考试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统一性与多样性,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科学确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考试应当划定合格分数线,分数线划定要本着宁缺毋滥、有效竞争、“整五整十”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聘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增加专业能力测试。
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答辩、试讲、面谈交流、专业测试等方式,经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采取考察的方式。
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专业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
笔试应当按照岗位类别、特点,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等。考试内容、科目、类型等由考试组织单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 面试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面试的原则、考试内容、组织方式、程序、时间、地点、评分标准、成绩计算方法、考官及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纪律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面试信息须在面试前告知考生,主要包括面试时间、地点、测评方式、考试纪律、须携带的证件及其他应知信息。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非招聘单位考官不低于50%。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考官不低于50%。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经验,熟悉公开招聘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恪守规范。面试前应对考官集中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不低于1:3不高于1:5的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取消招聘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实有合格人数确定。因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岗位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面向社会公布。同一岗位的考生应当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使用同一套试题面试。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须经主考官和考场监督员签字确认,每个岗位或每场面试结束后,当场向面试人员公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九条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4:6或5:5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不高于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可以按笔试或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仍相同的进行加试。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招聘单位可以对考试方式和考试环节进行调整,并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体检。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组建考察小组,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考察谈话等多种形式,对考察人选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考察,并对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政治素质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以及是否需要履职回避等。业务能力考察要突出工作能力,注重考察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心理素质等。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考察人选档案的审核。
第三十三条 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者因考察、体检不合格产生的岗位空缺是否递补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公示和聘用
第三十五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按照组织程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是否影响聘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招聘岗位、监督电话及拟聘人员的姓名、考试、考察、体检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并形成备案报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条 招聘组织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务、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保证公开招聘工作安全有序、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公开招聘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常态化监管机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举报,对线索具体的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十四条 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附件: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3、**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备案报告
4、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政策解读:《临沂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解读材料
附件3:公开招聘工作备案报告.doc
原标题: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rsj.linyi.gov.cn/info/1082/279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