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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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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