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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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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