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临沂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三者的构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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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是刑法分则中的重要罪名,也是各类考试的重中之重,很多考生刚开始很难区分二者。现在就从事业单位考试的角度与大家谈谈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一、抢劫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如灌醉、迷倒等),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抢劫罪的核心是针对人身实施压制反抗,劫取财物,从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其次,在这里,很多考生都不容易注意到刑法条文当中对于“其他方法”的表述,什么是其他方法呢?
问题一:老王想要李四刚买的苹果手机,绞尽脑汁,终想出一技。某日假惺惺的邀请李四去烧烤摊吃烧烤,故意将李四灌醉,“醉翁之意不在酒”,结果李四不胜酒力,喝醉后老王把李四的手机放入自己包中,据为己有,老王的行为构成何罪?抢夺罪还是抢劫罪?
解答:老王以非法占有李四刚买的苹果手机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李四当场使用灌醉的方式让其失去意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强行将李四刚买的苹果手机抢走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老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所以,“其他方法”只要能够压制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即符合“暴力、胁迫”的要求。
问题二:那如果李四被老王灌醉,张三恰好经过此地,张三将李四刚买的苹果手机从李四的兜里拿走,那张三该定什么罪名呢?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解答: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李四醉酒时将其苹果手机拿走,脱离李四的控制,这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需要使财物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即可既遂,构成盗窃罪。张三为什么不构成抢劫呢?是因为张三没有对李四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从而劫走财物。
再次,如果应对考试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抢劫没抢到钱把人打伤了该如何定性呢?抢劫既遂标准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比如,张三蓄谋已久实施抢劫,使用暴力将李四打成轻伤,仅仅从身上找到一分钱,然而抢劫罪依然是既遂。这也是考试中结合故意犯罪形态进行考察的方式,要注意!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注意:在抢夺中携带凶器的(不需要显露凶器,若显露凶器直接是抢劫罪),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的核心是乘人不备,公然迅速的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是这里需要注意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比如,老王和李四合谋抢夺财物。一日,老王向一妇女假装问路,李四趁该妇女不备,从其手中抢过包就跑,老王随即与李四一同逃跑,被群众当场抓获,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疑问:为何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需要两个“当场”,当场对人和物实施暴力,当场劫走财物,老王和李四不符合两个当场的条件,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三、注意转化的抢劫罪
考试当中一个最爱考的知识点,即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是如此的:单纯的抢夺、盗窃、诈骗是针对财产,如果一旦被发现后,对人采用了暴力的方式,不再定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而是抢劫罪。因为盗窃、诈骗、抢夺本身的行为属于单纯侵犯财产,如果当场用了暴力则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利,因此转为定抢劫罪更加公平合理。
以上就是中公教育对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三者的构成情形以及考点的梳理,各位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注意掌握清楚具体的概念,这会让大家备考更加从容,有的放矢,避免掉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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