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

首页 > 山东公务员 > 阅读资料 > 公安基础知识 >

2022临沂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法律考点: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临沂中公教育 2021-04-26 14:23:39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22年山东省考考试备考进行中,为方便考生更好报考,临沂中公教育小编特整理:2022临沂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法律考点: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犯罪动机,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反映了行为人对之积极追求的主观愿望。因此,犯罪目的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还成为犯罪的构成必要要件之一,对犯罪的成立与否发生影响。

【例题】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中公解析:甲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且实施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足以致崔某轻伤。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项不选。《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结合题干中所给信息,对于甲的行为认定为意外事件较妥,B项不选。因果关系属“归因”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与行为人主观罪过无涉,因此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纯粹客观方面事实,C项正确,当选。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项不选。故本题答案为C。

以上是【2022临沂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法律考点: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全部内容,2022年山东省考即将到来,备考步伐需要加快,临沂中公教育为你准备了备考方案>>>2022年山东省考课程,相信我们一定可以帮助到你。公考路上迷茫,临沂中公帮你忙!

关注临沂中公教育微信号linyizhonggong,及时了解相关考试资讯,更多信息请访问临沂公务员考试网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备考公开课
山东公职类备考公开课
点击查看

山东公务员<

招考信息

考试公告 职位表 考试时间 报名入口 缴费确认 准考证打印 考务安排 成绩查询 分数线 面试名单 资格复审 体检体测 递补公告 录用公示

报考指导

报考指南 报名人数

阅读资料

综合指导 行测 申论 面试 时事政治 经验分享 公安基础知识

考试题库

行测 申论 面试 公安基础知识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