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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临沂公安辅警招聘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行政法之行政诉讼总结

临沂中公教育 2021-08-18 14:30:32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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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中多次考察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和被告的确认考察的尤为多,因此本文中将就其有关知识点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进行总结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行政诉讼的概述

1.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2.受案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两大类: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可将其看成数学坐标系,从横轴、纵轴两方面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1. 级别管辖

一般:基础法院

特别: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各级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2. 地域管辖

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法院or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or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试题再现】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是:

A.公民于某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自己抚恤金

B.某工厂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突击检查时损毁了一些精密仪器,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

C.公民小李不服某民政局作出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高某的任免决定

D.某工厂不服相关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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